一、破壞公共財物行政處罰是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追訴標準: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的處理懲罰。
從比較法的角度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點:
(1)從處罰主體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實行“一元制”的處罰體制,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權集中由公安機關行使。
(2)從處罰程序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完全採用行政處理程序。
(3)從制裁的角度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間制裁。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作爲較重的一種行政處罰,與刑罰有着密切的關係。在我國法定的制裁手段體系中,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間制裁。
(4)從處罰的強制性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具有警察強制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做爲成年人我們要做一個合格的好公民,不但自己不破壞公務,也要呼籲自己周圍的人做到愛護公物。破壞公物情節比較輕的情況下,主要以教育爲主,懲罰爲輔,但是破壞公物情節比較嚴重,給社會帶來影響,那麼是屬於犯法行爲,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