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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天數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欄目: 行政處罰 / 發佈於: / 人氣:2.62W

行政拘留天數計算方式是怎樣?違法違章的行爲在當今社會也不少見,一旦不能夠很好的約束自己的行爲便要接受一定的行政處罰,其中行政拘留是很常見的一種。很多人不瞭解怎樣的情況會受到行政拘留,拘留幾天?那麼行政拘留天數計算方式是怎樣,下面由本站小編收集整理後爲您做出詳細的介紹。

行政拘留天數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一、行政拘留天數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執行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爲單位計算的,而不是以時爲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爲一日。例如,某人被行政拘留10日,於7月1日上午入拘留所執行,則應當在7月11日上午出所。

二、行政拘留時間的計算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拘留的期限爲1日以上15日以下,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執行行政拘留的時間應當以日爲單位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2條的規定,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了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該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這裏的“採取強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機關所執行的繼續盤問或者採取的行事強制措施如刑事拘留等。

三、不服處罰,可以申請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爲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爲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行政拘留是一種約束日常行爲的有效手段,也是對違法行爲的一種懲罰和補救。通過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去有效約束違法者的行爲。以上是行政拘留天數計算方式,可以作爲參考資料,然後依據實際情況進行較爲準確的計算,如果你還有相關問題,請向本站律師請求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