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提起行政複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