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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行政處罰權部門

欄目: 行政處罰 / 發佈於: / 人氣:2.03W
反洗錢行政處罰權部門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爲。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哪個部門有反洗錢行政處罰權呢?

您好,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反洗錢行政處罰權屬於中國人民銀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的規定,可知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八條“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在職責範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履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範圍內,對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可以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即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洗錢行爲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