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傷人屬於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鑑定的,辦案機關機關應當及時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當事人憑辦案機關開具的傷情鑑定委託書到被委託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首次鑑定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如對鑑定結論表示異議,有權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委託法定鑑定機構複覈或重新鑑定。辦案單位對當事人的申請應在十日內開具委託書,不得拒絕。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