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犯罪人員提供犯罪場所的,屬於幫助行爲,按照共犯論處。
幫助行爲,是指爲其他共同犯罪人實行犯罪創造便利條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行爲幫助行爲不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爲,因此,只有把幫助行爲和實行行爲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解決幫助犯的定罪問題在共同犯罪中,幫助行爲可能表現爲各種不同的形式。
從幫助行爲的性質來分,可以分爲狹義幫助和隱匿幫助前者指通過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或清除犯罪障礙等方法幫助他人實施犯罪後者指事前通謀,事後隱匿罪犯、罪證或湮滅罪跡等幫助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