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證人的拘傳不屬於刑事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據此,拘傳的對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包括證人。《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