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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算聚衆鬥毆罪不成立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75W

不符合以下任意一點的即不成立:
1、沒有超過聚衆鬥毆罪與因民事糾紛而發生的一般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行爲的界限。二者在互相毆鬥的形式上很相似,但有本質的區別。後者一般是事出有因,不具有爭霸一方、報復他人、尋求刺激等犯罪動機,其行爲沒有對社會公共秩序構成威脅,所以不能以聚衆鬥毆罪定罪
2、不是首要分子,或情節顯著輕微。聚衆鬥毆罪屬於行爲犯,只要實施了聚衆鬥毆的行爲,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即構成聚衆鬥毆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應按犯罪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什麼算聚衆鬥毆罪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