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刑法第378條),是指非軍職人員在戰時情況下,製造謠言,迷惑羣衆,動搖軍心的行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八條 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
戰時造謠惑衆,擾亂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