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破壞軍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爲。
(一)行爲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直接的故意。即行爲人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如果行爲人並不知道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則不能以破壞軍人婚姻罪論處。
(二)行爲人客觀上必須具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爲。如果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僅有不正當的兩性關係,而沒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爲,則不能以破壞軍人婚姻罪論處。
所謂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是指與軍人配偶採取欺騙手段向政府登記結婚的行爲。
所謂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是指行爲人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以夫妻關係公開地共同生活;或者雖未公開,但長期共同生活而成爲事實上的夫妻關係的行爲。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
破壞軍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