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出示證據,然後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說明質證即可。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經庭審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爲定案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僞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