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追訴、制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動。2、客觀方面:表現爲窩藏或者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爲。窩藏與包庇的行爲只要具備其一,便可以構成本罪。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故意。我國刑法第310條規定了包庇罪,對於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故意向司法機關做假證明包庇的,追究其包庇罪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