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爲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⑴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60%。⑵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50%。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百一十條
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重點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爲時是否已滿十四周歲、十六週歲、十八週歲的臨界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