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是以賭博爲業就不會構成賭博罪,所謂以賭博爲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爲其生活來源。只要具備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爲業的其中一種行爲,構成賭博罪《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