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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量刑標準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2.15W

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採取必須從重處罰的原則。確定其刑事責任,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對於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
2.從重處罰,是相對於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也即對於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具體而言,就是當累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爲與一個不構成累犯者實施的犯罪行爲在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條件下,應比照對不構成累犯者應判處的刑罰再予以從重處罰。
3.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爲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關於從重的量刑標準,最高法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一年內又犯罪的,重處40%;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三年內又犯罪的,重處30%;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五年內又犯罪的,重處20%。後罪與前罪屬同種罪行,或比前罪性質嚴重的,在前述重處基礎上增加1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累犯的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