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人民法院有判死刑的權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但是中級人民法院有判死刑後要想最高院或者高院複覈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五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第二百三十六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覈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