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脅迫犯罪的實質是一種法定量刑情節。【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二十八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迫犯本質上是對主犯和從犯的一種補充,即在主犯和從犯中,又可分爲自主犯和被迫犯,對自主犯和被迫犯認定的意義在於量刑上的區別,一旦認定爲被迫犯,就可以根據相應的被脅迫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