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構成要件:
(一)犯罪分子已經着手實施犯罪,這是區分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根本標誌。
犯罪分子已經着手實施刑法分則中規定的各種具體犯罪行爲中的某種犯罪行爲。
這種行爲不是簡單的客觀行爲,而是主客觀相統一的行爲,它是在犯罪分子主觀心理狀態支配下實施的刑法所規定的具體犯罪行爲。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犯罪行爲的千差萬別,如何正確認定“着手”對打擊犯罪保護人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犯罪沒有得逞。
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區別於犯罪既遂的重要標誌。
犯罪未得逞是指行爲人行爲已經着手實施犯罪以後未達到既遂狀態而停頓下來。
它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是法定的犯罪結果沒有發生。
2、是犯罪行爲沒有完成。
3、是法定的危險狀態沒有具備。
(三)犯罪沒有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個重要特徵,它是區別於犯罪中止的根本標誌。
犯罪活動着手實施以後之所以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因爲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如何確定行爲人犯罪停止的原因究竟是否屬於“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是出於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還是出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這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難以區分,尤其是在外界環境正好與犯罪分子的心理或思想共同起作用的情況下,更是難以區分。
《刑法》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