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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移送審查起訴需要注意什麼?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54W

補充移送審查起訴需要注意什麼?

一、補充移送審查起訴需要注意什麼?

公訴案件審查起訴之審查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審查的期限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後,應當指定檢察人員審查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作爲證據使用的實物是否隨案移送及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經過審查,對具備受理條件的,填寫受理審查起訴登記表,對移送的《起訴意見書》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或者有遺漏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按照要求製作後移送或者在3日內補送。對於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採取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另案 移送審查起訴,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受理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辦理。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階段,爲了確定經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經過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及其證據體系、犯罪性質及其罪名進行審查覈實,並作出是否應當提起公訴的處理決定的一項訴訟活動。它是實現人民檢察院公訴職能的一項最基本的準備工作,也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一項重要手段。因此,它對保證人民檢察院正確地提起公訴,發現和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爲,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應該明確,審查起訴是“審查”和“起訴”兩個可以而且應該進行細分的訴訟階段。換言之,“審查”和“起訴”是兩個概念、兩件事,不是一回事,更加不是一個概念。而“審查”主要包括移送審查起訴案件的受理“審查”,和對偵查機關所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實、證據、涉嫌罪名進行實體性、實質性審查覈實之“審查”;“起訴”實際上是人民檢察院公訴職能部門對偵查機關所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實、證據、涉嫌罪名進行實體性、實質性審查覈實之“審查”之後依法作出的“起訴”與“不起訴”的合稱、概稱。

新罪補充移送首先需要根據案件來進行判斷。首先要將移送的《起訴意見書》準備好,然後在看相關的東西如證據以及犯罪嫌疑人所用的物品以及隨身清單有沒有遺漏的,以及訴訟文書是否準備好。然後看看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