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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100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4.78K

刑訴法100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盜竊、搶劫等刑事案件的發生,會給受害人帶來物質損失。檢察院向法院提出公訴,在庭審階段,受害人可以發起附帶民事訴訟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對附帶民事訴訟有專門的一個章節,條款也比較多,包括第100條。那麼,刑訴法100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瞭解下相關知識。


一、刑訴法100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二、提請附帶民事訴訟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一種民事訴訟,在民事訴訟中可以採取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因而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也可以採取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

附帶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可能因被告人或其他人的行爲導致將來發生法律效力的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不能或難以得到執行時,司法機關對被告人的財產採取一定的保全措施,從而保證附帶民事判決能夠得到執行。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這裏的查封和扣押,即是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措施。

附帶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應當注意:

1、必須存在緊急情況,即被告人或其他人可能實施某種行爲導致法院未來作出的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可能無法或難以得到執行。

2、財產保全的對象限於被告人的財產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產,對於與被告人和本案無關的財產不得進行保全。

3、保全財產的價值必須相當於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價額或金額,不能大於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價額或金額。第四,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如果案件情況發生變化,據以採取財產保全的原因消失,應當及時撤銷財產保全。

三、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是什麼?

1、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爲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3、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爲量刑情節考慮。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綜上所述,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幫助受害人及時的追回損失,節約法院辦案時間。根據刑訴法100條的規定,法院可以在一定情形下開展財產保全,凍結犯罪嫌疑人的資產。提出這一要求的可以是受害人家屬,也可以是人民檢察院。實行財產保全其實就是爲了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其得到應有的賠償。

Tags:刑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