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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案件退偵時限怎麼規定的?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2.44W

經濟案件退偵時限怎麼規定的?

一、經濟案件退偵時限怎麼規定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後,認爲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爲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

二、補充偵查結束後怎麼處理?

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原偵查部門應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定性處理意見進行認真、全面地審查,分析研究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意見,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如下處理:

1、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在補充證據後,應當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有些證據無法補充的,應當作出說明;

2、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3、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4、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詐騙及虛開發票等都是經濟犯罪,公安經偵部門立案後,如果將案件移送給檢察院。經過進一步的審查,檢察院對證據存疑的,可以退回去補充偵查。刑訴法對此作出嚴格規定,補充偵查在一個月內完成,檢察院退偵最多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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