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申訴權利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二、刑事申訴的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依照第一審程序或第二審程序開庭審理的刑事再審案件。
第二條 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刑事抗訴書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二)按照抗訴書提供的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住址無法找到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協助查找;經協助查找仍無法找到的,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三)抗訴書沒有寫明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準確住址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在七日內補充,經補充後仍不明確或逾期不補的,裁定維持原判;
(四)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爲由提出抗訴,但抗訴書未附有新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內補充;經補充後仍不完備或逾期不補的,裁定維持原判。
第三條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爲由提出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新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需要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應當附有證據線索。未附有的,應當在七日內補充;經補充後仍不完備或逾期不補的,應當決定不予受理。
第四條 參與過本案第一審、第二審、複覈程序審判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再審程序的審判。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再審案件應當依法開庭審理:
(一)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
(二)依照第二審程序需要對事實或者證據進行審理的;
(三)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四)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加重刑罰的;
(五)有其他應當開庭審理情形的。
刑事案件中,申訴一般都發生在二審結束之後,如果對一審的判決結果有爭議,可以上訴,要啓動申訴程序是非常困難的,除非有重大證據證明二審的判決結果有問題,絕大多數的情況下,二審判決就是最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