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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強制變更怎麼進行?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5.57K

一、自訴強制變更怎麼進行?

自訴強制變更怎麼進行?

對刑事案件的被告提起刑事訴訟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請求變更刑事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超期羈押要求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是什麼?

1、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患有嚴重疾病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第一審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審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因進行司法鑑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2、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這些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對不逮捕可能發生社會危險的,予以逮捕。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這些規定,情節嚴重的,不逮捕可能發生社會危險的,予以逮捕。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