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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七十七證據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2.98W

刑訴法七十七證據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當代社會,刑事訴訟法在我國是非常的重要的,這一點大家都非常的瞭解,刑事訴訟法全文涉及到的條文是比較廣泛的,對於刑事訴訟法的一些條文大家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刑訴法七十七證據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刑訴法七十七證據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主要是關於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相關規定。在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按鍵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關於證據法三大基本原則的確立。

(一)證據裁判原則。是當今世界刑事訴訟奉行的基本原則,要求將證據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進而作爲定罪量刑的根據。刑訴法將原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修改爲:“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這不僅是文字表述的變化,更是一種觀念的變革,在證據概念上已經由“事實說”改爲“材料說”。

(二)程序法定原則。刑訴法解釋第六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審查、覈實、認定證據。”這是程序法定的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在證據部分的具體化。刑訴法解釋對每一證據種類都較詳細的規定審查與認定標準,還規定排除規則即何種情形下,不得作爲定案的依據,何種情形下不補充或合理解釋,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辦案人員對證據按標準審查、覈定,按規則予以排除。公安、司法機關證據認定標準統一,證據排除規則一致。

(三)法庭質證原則。刑訴法解釋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爲認定的根據,但法律和本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條確立了法庭質證原則,要求證據必須經過正式的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實踐中在極個別案件裏存在審判人員將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作爲定案依據現象,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

二、關於證明標準的完善。

我國刑事立法規定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訟、作出有罪判決的證明標準都要求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是實踐中對該標準認識不一。刑訴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罪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結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次對“證據確實、充分”做出解釋性規定。

關於物證、書證的排除規則。

(一)在勘驗、檢查、偵查過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筆錄或者清單,不能證明來源的,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實踐中沒有筆錄或清單,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無法確保證據的真實性,無法排除僞造證據的可能,此類證據應當絕對排除,不得作爲定案依據。

(二)物證、書證的收集過程、方式有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可以採用:1、勘驗、檢查、偵查、提取筆錄或者扣押清單上沒有偵查人員、物品提取見證人簽名,或者對物品的名稱、特徵、數量、質量等註明不詳的。2、物證的照片、錄像、複製品、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未註明與原件覈對無異,無複製時間,或者無被收集人簽名蓋章的。3、物證的照片、錄像、複製品、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沒有製作人關於製作過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點的說明,或者說明中無簽名的。

關於證人證言的排除規則、採信規則。

(一)刑訴法解釋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就違反法定取證程序的證人證言規定了三種絕對排除情形,即:

1、詢問證人沒有個別進行的

2、書面證言沒有經證人覈對確認的。

3、詢問聾、啞人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而未提供的,或者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證人,應當提供翻譯而未提供的,符合上述情形的證人證言,一律不採信。與此同時,還規定四種相對排除情形,證人證言在收集程序、方式有瑕疵,不能補正或合理解釋的,不予採信,即:

a、詢問筆錄沒有填寫詢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詢問的起止時間、地點的。

b、詢問地點不符合規定的。

c、詢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證人有關作證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的。

d、詢問筆錄反映在同一時段,同一人員詢問不同證人的。

(一)刑訴法解釋第七十八條規定證人證言採信規則關於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的排除規則、採信規則。

(二)關於訊問筆錄經犯罪嫌疑人覈對確認問題。一般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可以配合對訊問筆錄覈對確認。實踐中有兩種情形:1、犯罪嫌疑人屬於文盲,不能書寫自己的名字,則可以按手印。2、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名確認,根據法律規定,可由見證人或錄音錄像證明,不影響訊問筆錄法律效力。

(三)關於同步錄音錄像問題。刑訴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錄音或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該規定對規範偵查行爲,杜絕刑訊逼供、誘供有重要意義。同步錄音錄像對偵查人員既是一種要求,更是一種保護。實踐中被告人在法庭上以刑訊逼供、誘供爲由翻供,提出非法證據排除已屢見不鮮。

首先需要告訴大家的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是關於取保候審以及監視居住的規定,其次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都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的。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是不太清楚的小編建議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