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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精神撫慰金規定是什麼?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99W

刑訴法精神撫慰金規定是什麼?

在具體實際中,患者因病至醫院治療時,由於醫治人員或醫療機構的疏忽大意等過失行爲,導致出現醫療事故,不僅給受害人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還有可能對其精神身心造成巨大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以要求責任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那麼,刑訴法精神撫慰金規定是什麼呢?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訴訟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從規範性質上看,該款規定屬於授權性法律規範,不是禁止性規範,法律只規定了被害人有權主張經濟損失或物質損失,並未禁止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相關規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患者因醫療事故承受精神創傷而應獲得的以貨幣方式支付的精神補償,是醫療機構承擔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一種重要方式。按照《條例》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主體爲患者家屬;如果患者殘疾,該項賠償的請求主體應爲患者本人,而其家屬無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並不是對每一例都計算爲6年、3年。更不是對死者的每一個近親屬都要計算一筆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計算年限時,可根據患者原有疾病狀況、醫療過失行爲的責任程度、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對殘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級傷殘賠償3年、五至八級傷殘賠償2年、九至十級傷殘賠償1年的原則。否則,如果一級傷殘與十級傷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區別的話,似乎不公

根據《條例》規定,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對醫療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不直接向患方賠償,患方也不能向醫務人員索賠。

綜上所述,關於刑訴法精神撫慰金規定的提法並不嚴謹,刑訴法中的相關規定爲精神損害賠償,但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疇,而精神撫慰金屬於民事責任的範疇,系醫療機構向醫療事故中受到精神傷害的受害人給予的精神損害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