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謙指有跟某件事情發生牽連的嫌疑。爲防止冤假錯案,我國刑法規定任何人未經法院判決,都不得說是罪犯,只能稱爲犯罪嫌疑人,立案偵察期間只能稱呼涉嫌犯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