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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精神病重新鑑定的期限是多久?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3.11W

刑訴法精神病重新鑑定的期限是多久?

在我們生活中,可能隨處可見的,也就是關於刑訴法的一些相關規定的標準,那麼又有誰知道,刑訴法精神病重新鑑定的期限是多久?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對於司法鑑定,應該是在提交鑑定書之後的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具體看下文。

司法部出臺的《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對司法鑑定期限有明確規定: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五條 司法鑑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鑑定委託,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鑑定委託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可以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第二十六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精神病司法鑑定的程序 

中心在一般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完整、規範的鑑定報告。中心在實施鑑定前,鑑定人應預先閱卷,瞭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係的評定要準確。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鑑定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其中鑑定人不少於二人)。 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後,參加鑑定的精神病司法鑑定人應當簽署鑑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以《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鑑定人簽字並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將《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託機關或鑑定申請單位。 對該鑑定有異議的,可以由當事人在被告知的時候直接提出重新鑑定的要求。或者在開庭前要求重新鑑定。但爲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請。

閱讀過本篇文章,我們也就能夠知道,我們國家對於司法鑑定的一些相關標準,其實小編在描述的這一個話題,刑訴法精神病重新鑑定的期限,別隻是具有針對性的,如果讀者想了解其他的刑訴法的內容,請隨時諮詢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