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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刑訴法195條的第三款的剖析是什麼?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91W

對刑訴法195條的第三款的剖析是什麼?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對刑事的訴訟的過程進行了具體規定,比如說起訴,審判,判決等,而我國刑訴法195條就對法院的判決做出了一些規定,從而保證法院判決的嚴整規範。其中的第三款就是有關證據不足的判決,現在我們聚來剖析一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我認爲,辯護人提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提出辯護意見:

一、證明犯罪構成的證據缺失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所指的證據不足,實際是證明犯罪構成的要件不足。

當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時,我們稱其爲“疑罪”,“疑罪”就是在定罪的證據問題上存在模糊之處,難以形成定論。

因爲,一個完整判決的形成分爲兩步:

1、法官依法認定被指控的犯罪行爲是否構成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特定的犯罪;

2、在認定某行爲構成犯罪的前提下,法官再根據犯罪事實及情節確定刑罰。

如果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據不足,這種情況下,就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二、證明主要犯罪事實的直接證據未查證屬實,間接證據難以形成鎖鏈的,也屬於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據不足

單個間接證據只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某一環節,不能證明主要案件事實,因而運用間接證據定案必須用邏輯推理。所以,運用間接證據定案,必須保證所有的間接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否則,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下面,在談一下運用間接證據定案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均得到證據證明,犯罪行爲的每一環節均得到證明,且環環相扣;

2、證據之間沒有矛盾,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沒有矛盾或者矛盾能夠得到合理排除;

3、依據的所有證據只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或者確定性的結論。

刑訴法195條第三款關於證據不足的規定,就是爲了保護那些犯罪嫌疑人的權益,符合我國的疑罪從無的原則。因爲並沒有完整的證據能夠證明該嫌疑人是犯過罪的,那麼,如果判決其有罪就有可能造成冤案,這是明顯不對的。真正的罪犯總會有證據指控他的。

Tags:刑訴法 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