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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詢問的目的是什麼?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25W

檢察院詢問的目的是什麼?

一、檢察院詢問的目的是什麼?

檢察院詢問的目的是爲了全面客觀地審查案件,保證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做出公平的判決結果。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等內容。

二、相關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這是其法定義務,必須履行。

1、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這是其法定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2、訊問的目的,是爲了全面客觀地審查案件,必須查明下列事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 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 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 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 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 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三、檢察院問話辦案程序是什麼樣的?

1、傳喚時效

關於傳喚的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區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傳喚程序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爲,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佈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人民檢察院在對於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需要對於當事人問話,當事人的答辯以及回話的內容對於案件的審理和結果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這也是我國相關法律制度中給到當事人必要的權利,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必須重視當事人的回答內容不能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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