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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爲證人的條件主要有哪些?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2.52W

作爲證人的條件主要有哪些?

我們在刑偵小說或電視劇中,經常看到警方或者偵探向一些圍觀羣衆瞭解案情、尋覓線索。而儘管我們大部分人都不會蓄意去犯罪,但是犯罪行爲往往會在我們身邊發生,這就讓我們很有可能成爲法律意義上的證人,讓我們有權利及義務參與到懲治犯罪的過程中。那麼,成爲證人的條件主要有哪些?讓本站的小編來解答。

一、定義

所謂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藉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爲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僞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二、證人的條件

證人條件,也就是證人的範圍,是指哪些人能夠作爲證人,哪些人不能作爲證人的問題。"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1)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

只有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才能作爲證人,但知道案件情況的人,並非都是證人。案件的當事人由於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因此不能作爲證人。證人是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係而知道某一案件或某些案件情況的第三人。證人是由其知道案件事實決定的,因此,證人永遠都是特定的人,具有不可代替性,他既不能由司法機關自由選擇和指定,也不能由別人來代替和更換。

(2)證人必須是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

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7條和《人民檢察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則(試行)》第54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證人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是否作爲證人,既不受性別、年齡、民族、出身、成份、文化程度、財產狀況、思想覺悟、表現好壞、社會地位等限制,也不受是否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有親屬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影響,只要符合證人的條件,都可以作爲證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這是因爲這些人由於感覺器官或者精神上的障礙,或者由於年齡關係,對於客觀事物分不清是非,不能 正確反映,不能正確表達思想,所以,不能提供對查明案件事實有意義的證言,不能作證人。如果在生理上或精神上雖然有某種缺陷,但是還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仍然可以作爲證人。

通過上述詳細說明,我們知道了證人並非一般人想象中的那樣刺激、好玩,證人的條件有自己的定義和標準,有着的嚴格條件,不知情者不可胡亂作證,知情者則有義務作證。如果讀者在生活、工作中涉及相關問題,依然存有疑問,您可以諮詢本站十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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