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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犯罪過失分爲哪幾類?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26W

一、一般的犯罪過失分爲哪幾類?

一般的犯罪過失分爲哪幾類?

一般的犯罪過失分爲過於自信的和疏忽大意兩類,根據《刑法》第15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由此可見,犯罪的過失分爲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兩類。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爲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二、過失犯罪的注意事項

1、由於事件已經發生,行爲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的發展過程已清楚地展現出來,故司法工作人員不應由此逆推行爲人能夠預見、應當預見。這種做法容易擴大疏忽大意過失犯罪的範圍。

正確的方法是,從分析行爲入手,根據行爲本身的危險程度、行爲的客觀環境以及行爲人的知能水平,判斷行爲人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否預見結果的發生。

2、不能因爲結果嚴重就斷定行爲人能夠預見、應當預見。

行爲人能否預見結果發生與實際發生的結果是否嚴重,具有一定聯繫;但不能由此認爲,凡是結果嚴重的,行爲人就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凡是結果不嚴重的,行爲人便不能夠預見、不應當預見。

結果嚴重就千方百計追究行爲人刑事責任的做法,是結果責任的殘餘,違反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

3、行爲人在實施不道德、違法乃至犯罪行爲時,有時也會發生行爲人所不能預見的結果,不能因爲行爲人實施的是不道德、違法乃至犯罪行爲,就斷定他能夠、應當預見自己行爲的一切結果。

特別是不能因爲行爲人的行爲本身不構成犯罪,就針對其不能預見的_結果追究疏忽大意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針對一些特殊的犯罪,行爲人主觀上可能只是屬於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比如說防衛過當裏面,行爲人主觀上就是屬於疏忽大意,而並不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對於這種給其他人造成侵害的過失行爲,只要能夠證明自己屬於過失犯罪,可能並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