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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中間人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49W

一、非法集資中間人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集資中間人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中間人一般不承擔非法集資責任,如果明知存在非法集資,則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的共犯。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二、中間人單獨構成犯罪的情形。

如乙以自己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公衆非法吸收資金,而以更高利息放貸予甲,以賺取利息差,則中間人乙獨立於甲之外單獨構成犯罪,此種情形有三:

(1)乙只是吸金轉貸,並無揮霍、截留行爲,按承諾支付下線本息,則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2)乙在吸金過程中,將部分吸收的資金用於揮霍或者截留隱匿、佔爲已有,最終造成下線資金虧空,此時其主觀故意具有了非法佔有的目的,對其應定集資詐騙罪;

(3)在甲將資金返還給中間人乙時,乙私自截留、佔爲已有,不再返還給自己的下線,此時其主觀故意亦具有了非法佔有的目的,對其應定集資詐騙罪。

三、中間人不構成犯罪的情形。

例如乙與甲熟識,若借錢給甲,甲樂於接受並給付高息,丙、丁等和甲不熟識,若借錢給甲,甲不樂於接受或雖接受但只給付低息。於是,丙、丁等委託乙以乙的名義將自己的資金放貸予甲,丙、丁等與乙約定乙不擔風險,不打借條,甲只知乙,並不知丙、丁等。如果乙自始至終沒有從中牟利,由於其和甲沒有共同非法集資的故意,而乙本身亦沒有單獨非法集資的故意,丙、丁等也明確指定錢是放貸給甲的,對乙的行爲不應定罪處罰。當然,如果乙雖答應丙、丁等不賺利息差,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從中賺取了利息差,或者將資金截留、隱匿,那麼此時,就變成了前文分析的相關情形,應根據乙的具體行爲對其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在非法集資的過程中可能會有中間人的介紹,所以中間人的責任需要根據中間人的具體行爲來確定,有些行爲並不一定會構成犯罪,如果中間人並不知曉非法集資的事實,那麼即使提供了方便都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