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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既遂一般會判幾年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68W

一、法院對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既遂一般會判幾年?

法院對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既遂一般會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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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的判刑標準3到7年不等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七十條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而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多件重要武器裝備、多處重要軍事設施報廢的,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二、對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的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的一審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對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的犯罪行爲,判刑時還是要根據造成的後果確定的。對於生產製造武器裝備的廠家來講,武器裝備的質量是必須要符合法定標準才能提供給軍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