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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判決標準是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81W

一、北京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判決標準是什麼?

北京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判決標準是什麼?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標準爲: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4、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6、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爲。

3、犯罪主體: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本身以及單位的工作人員(自然人)。

4、主觀方面:故意。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判決標準是《刑法》的有關規定。出售或提供他人的行蹤軌跡,被用於犯罪的情況;明知道他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還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信息;非法獲得、出售、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交易信息超過500條,可以按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