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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法院可以私闖民宅嗎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6.44K

一、刑法規定法院可以私闖民宅嗎?

刑法規定法院可以私闖民宅嗎

法院的工作人員也不可以私闖民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對於法律授權的合法進入者,如公安、檢察機關爲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需要進入公民住宅對有關人員的身體、物品進行搜查和抓捕人犯時,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進行搜查的,要持《搜查證》;進行查封、扣押的,要持《查封、扣押令》;執行拘留、逮捕的,要持《拘留證》、《逮捕證》。如,司法工作人員持合法手續進入他人住宅,依法履行職務,進行搜查、查封、扣押財物,或實施逮捕、拘留等職務行爲,不能認爲是非法侵入住宅。

對於私闖民宅的行爲,一般是認定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自然定罪標準也就是關於此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經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毀損、污損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屍鬧事,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強行侵入並封閉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

5、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在國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國家刑法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爲對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國刑法、日本現行刑法;多數國家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爲對個人的犯罪。但在國內外刑法理論上通常都認爲是對個人的犯罪。我國《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中,我們不難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行爲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爲,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誤入他人住宅,一經發現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比如,發生火災,家中無人,無法徵得同意,而消防隊員的破門而入,就屬於法律上的緊急避險。

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沒有任何的特權,不過,如果是法院的某些工作人員以自己的名義私闖民宅的話,法院並不需要對此承擔任何的責任,除非是在法院的授意下強行進入公民住宅的。這幾乎是不可能的,現在的法治環境已經有了很大的改變,司法人員不會知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