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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頂替罪什麼時候實施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41W

一、冒名頂替罪什麼時候實施

冒名頂替罪什麼時候實施

高空拋物罪冒名頂替罪明確是2021年3月開始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7日發佈補充規定,根據《刑法修正案(十)》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出補充、修改,明確了妨害安全駕駛罪,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襲警罪,冒名頂替罪,高空拋物罪,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等。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冒名頂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時有發生,冒名頂替的有的是同車的證人,冒名頂替經常涉及到僞證罪以及包庇罪兩種罪名。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僞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爲。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湮滅罪跡、隱匿、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爲。

二、冒名頂替構成兩罪的情形

(一)僞證罪與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幫助犯罪分子掩蓋罪行,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其區別在於:

1、包庇罪爲一般主體,可以是任何一個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僞證罪則是特殊主體,限於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2、包庇罪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後未被羈押、逮捕歸案畏罪潛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被依法羈押、拘禁而逃跑出來的未決犯和已決犯;僞證罪包庇的對象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未決犯。

3、包庇罪的行爲既可以發生在犯罪分子被偵查、審判之前,也可以發生在偵查、起訴、審判中至判決後服刑之中;僞證罪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即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

(二)冒名頂罪案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作假證包庇犯罪分子,其目的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這類案件只按包庇罪定罪處罰,實際上是不區分犯罪主體,混淆了包庇罪與僞證罪的界限。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應該區分這類犯罪的主體,看犯罪主體是否具有證人身份。如果是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冒名頂罪,則定僞證罪;如果是一般主體,則定包庇罪。

(三)區分兩罪的關鍵,一是從主體去區分,是否具有證人身份。每個刑事案件的證人是有限的,只限於在刑事訴訟活動前便了解案件情況的人,而不包括不瞭解案件情況,或者是在訴訟過程中通過訴訟活動才瞭解案件的人。二是從證明對象區分,證人故意作假證明針對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也即對案件的處理有重大影響的情節,換言之,對於決定是否構成犯罪、犯什麼罪以及量刑輕重有直接關係的情節,即犯罪情節與量刑情節,包括犯罪主體的情況,犯罪主觀方面的情況,犯罪客觀方面的情況及影響量刑的各種情節。

(四)冒名頂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時有發生,冒名頂替的有的是同車的證人,有的是親朋好友,動機各有不同,嚴重的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刑事訴訟活動,應該依法查處。冒名頂罪案件在司法實踐中都以包庇罪定罪處罰,但是,如果是證人冒名頂罪,則應該定僞證罪。如何區分包庇罪與僞證罪的界限,是準確打擊的基礎。

冒名頂替罪比較日常。遏制犯罪和僞證犯罪是最容易觸及的冒名頂替犯罪類型。兩者可以從主體和客體上區分。因此,應注意避免某些觸發因素。在犯罪行爲中,許多瑣碎的事情積累到最後,形成習慣,很容易導致犯罪。因此,我們必須對犯罪行爲採取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