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爲。所謂暴力,是指行爲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爲。這裏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爲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搶劫罪的4大構成要件,如果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則構成搶劫罪:
(1)、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