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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鬥毆包括多少人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05W

聚衆鬥毆包括多少人

打架,估計很多人都做過,但卻不知道在刑法上有個聚衆鬥毆的罪名。刑法上對聚衆鬥毆的處罰都很詳細的規定,對聚衆鬥毆的概念也是說的非常明白,雖然在學界對聚衆鬥毆有爭議,但還是的依照刑法,本站小編與大家聊聊聚衆鬥毆包括多少人。

一、聚衆鬥毆包括多少人

第一,聚衆鬥毆罪所要求的三人以上,並非是聚衆鬥毆的各方都要達到三人以上,而只須具備其中一方人數達到三人或超過三人,則對聚衆鬥毆的各方均能認定其聚衆鬥毆行爲。當然,對其中明顯沒有聚衆鬥毆故意的一方,如僅有一人,也並未有糾集行爲的,仍不能認定聚衆鬥毆。第二,聚衆鬥毆罪所要求的三人以上,並非要求首要分子必須糾集三人以上方能構成該罪,而應理解爲“三人”這一人數要求亦包括糾集者本人。這是因爲,聚衆鬥毆這一行爲的主體必然不能排除糾集者本人,無論其是否到達現場,也無論其是否參與了直接的鬥毆行爲。

二、聚衆鬥毆罪的認定

(一)聚衆鬥毆罪與羣衆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後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羣衆中的互相鬥毆或械鬥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二)聚衆鬥毆罪與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衆鬥毆罪是基於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衆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爲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衆鬥毆罪可以聚衆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後兩種罪只能聚衆實施。

(三)聚衆鬥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二者區別的根本標誌在於犯罪動機。聚衆鬥毆罪中的殺人、傷害行爲,雖然與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爲一樣,都侵犯了他人身體健康,但是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在殺人、傷害行爲中,通常表現爲爲了稱王稱霸,充英雄好漢而惹事生非,與對方爭個高低。所以,凡是爲了爭霸"勢力範圍",或者明確表示要打服對方,而行兇傷人的都是聚衆鬥毆中的傷人行爲。而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行爲,則往往是對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認識的人,由於宿仇舊恨而起意傷害對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確的傷害對象和傷害故意;如果是臨時起意傷害對方,也往往是因爲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明顯的在對方一邊,或者在互毆中傷害他人,這種情況往往是雙方都有過錯,責任不易分清。

當然,本條第2款明文規定:"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衆鬥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四)聚衆鬥毆罪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聚衆鬥毆罪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兩者在客觀方面有相同之處,如犯罪形式都是聚衆,但兩者存在明顯不同。首先,犯罪動機不同,前者大多是爲了爭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而破壞公共秩序,後者則多是爲了實現個人某種不合理的要求,如分房、調工作等而破壞公共秩序。其次,情節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情節嚴重,後者要求情節嚴重,必須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否則不構成犯罪。最後,兩者犯罪方法不同,聚衆鬥毆罪的犯罪方法一般是暴力方法,而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除了暴力方法外,還可以是非暴力方法。

聚衆鬥毆是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在鬥毆過程中有可能誤傷他人、造成人員傷亡。還有可能對周邊的公共設施造成損害,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當然前提是要被認定爲聚衆鬥毆。在聚衆鬥毆中有主犯和從犯,判刑也是不一樣的。在對自己主從認定有疑問,可以登錄本站平臺諮詢在線專業律師或委託專業律師,這是非常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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