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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填報虛假信息是犯罪行爲嗎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85W

疫情期間填報虛假信息有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疫情期間填報虛假信息是犯罪行爲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