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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鬥毆罪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71W

聚衆鬥毆罪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

我們都知道,聚衆鬥毆罪是要受到處罰的,而聚衆鬥毆罪中犯罪分子的主觀方面在定罪量刑上則顯得尤爲重要,那你知道犯罪分子在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了?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作出解答,詳情請閱讀下文。

一、聚衆鬥毆罪主觀方面是怎樣的

聚衆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爲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爲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衆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從而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懲罰聚衆鬥毆犯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應當是社會公共秩序。而判斷行爲是否構成聚衆鬥毆罪,關鍵在於行爲人的主觀故意及在此指導下實施的客觀行爲。只要行爲人出於鬥毆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聚衆鬥毆的行爲,便造成了社會公共秩序破壞,至於行爲人出於何種動機、目的實施聚衆鬥毆行爲對聚衆鬥毆罪的法益保護並不產生影響,並不影響聚衆鬥毆罪的成立。

由上述內容內容可知,聚衆鬥毆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犯罪,如果不是故意,而是過失,是不能構成聚衆鬥毆罪的。

二、聚衆鬥毆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組織、策劃、指揮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應予立案追訴。

2、積極參加聚衆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所謂“組織”,是指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員安排起來使之成爲某一特定的集團或羣體。具體到本罪,只有運用言語等煽動和糾集多人去鬥毆,並且負責組織的人數在3人以上,才能認定組織作用。

所謂“策劃”,是指爲實現特定目標而制定計劃方案、進行部署安排。具體到本罪,策劃作用是對聚衆鬥毆活動進行整體部署安排,制定具體的行動時間、地點、方案等。這種部署、計劃安排即使最終沒有完全被實行也不影響策劃者的策劃行爲性質的成立。

所謂“指揮”,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調度。具體到本罪,指揮作用主要是指發號施令,命令、分配人員參加鬥毆等。而且這種“指揮”也必須是全局性的,在鬥毆過程中具體的參與人員臨時性的分配打擊對象或教唆他人採取某種打擊方式等行爲,一般不認定爲“指揮”行爲。

因此,犯罪分子主觀上必須是故意才能構成聚衆鬥毆罪,構成聚衆鬥毆罪,要被判處刑罰,要是你最近不幸正處於相關的法律糾紛中,建議你通過本站網站委託你所在地的專業律師,他們將根據你的情況爲你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