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一般法條競合犯的概念是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35W

一、一般法條競合犯的概念是什麼

一般法條競合犯的概念是什麼

法條競合犯是構成要件的競合,異罪的純粹量刑情節競合不是法條競合,同種犯罪不同要素結構的犯罪構成之間、特別刑法與普通刑法之間不存在法條競合關係。

形式上具有數罪特徵,但實際上僅一罪的犯罪形態。法條競合犯包括且僅包括包容競合犯和交叉競合犯兩種。法條競合的實質是構成要件的競合,異罪的純粹量刑情節競合不是法條競合,同種犯罪不同要素結構的犯罪構成之間、特別刑法與普通刑法之間不存在法條競合關係;僅僅因爲具體犯罪事實而使數個法條對行爲均具符合性,也不是法條競合。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複雜法優於簡單法是法條競合的法條適用原則。

二、不作爲犯罪構成的條件有哪些

1.行爲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爲的法律性質的義務(作爲義務)。

在一個兒童不慎落入水中的情況下,岸邊任何人的有效救助行爲都可以使該兒童倖免於難。在此意義上說,任何人的不救助都是該兒童死亡的原因。但是,如果認定岸邊沒有救助的任何人都成立故意殺人罪,則明顯不當擴大了處罰範圍。只有那些在法律上應當保證不發生死亡結果的人的不救助行爲,才值得作爲犯罪處罰。

這種處於保證地位的人,理論上稱爲保證人。而哪些人屬於保證人,關鍵在於哪些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爲以防止結果發生的法律性質的義務。這種義務一方面要求是法律性質的義務,而不包括單純道義上的義務;另一方面要求義務的內容是實施特定的積極行爲,以保證危害結果不發生,並非不實施一定積極行爲的消極義務(故理論上稱爲作爲義務)。據此,與落水兒童沒有撫養關係的過路人不搶救該兒童的,不成立不作爲犯罪,因爲他只有道義上的義務而沒有法律性質的義務。

反之,與落水兒童具有撫養關係的父親不搶救該兒童的,則是不作爲犯罪,因爲他具有法律性質的義務,而且這種義務的內容是搶救落水兒童的積極行爲。由於不作爲以行爲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爲的法律義務爲前提,故需要說明作爲義務的來源。

2.行爲人能夠履行特定義務。法律規範與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夠履行義務的人履行義務,而不會強求不能履行義務的人履行義務。至於行爲人能否履行義務,則應從行爲人履行義務的主觀能力與客觀條件兩方面進行判斷。當履行義務面臨一定危險時,不能要求行爲人冒着生命危險去履行義務。“能夠履行特定義務”不僅意味着行爲人具有實施防止結果發生的積極行爲的可能性,而且意味着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可能性。

3.行爲人不履行特定義務,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不作爲的核心是行爲人沒有履行義務,行爲人在此期間實施的其他行爲,並非不作爲的內容,也不影響不作爲的成立。不作爲之所以能成爲與作爲等價的行爲,在於它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理論上有一種觀點認爲,只有當不作爲已經造成了危害結果時才構成犯罪。從要求不作爲與作爲具有等價性而言,該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作爲是否與作爲等價,並不只是取決於是否發生了結果;當刑法規定某種犯罪的成立不要求發生危害結果時,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不作爲也可能成立犯罪。

不作爲犯罪構成的條件有應該保證危害結果不發生的行爲人沒有進行救助行爲,而導致了相關人員死亡的。比如兒童落水,父母在旁未進行救助的話,孩童死亡的,那麼就屬於不作爲犯罪,應該承擔相關的刑事責任。

Tags:法條 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