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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侵佔罪的標準是什麼? | 如何認定侵佔罪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47W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爲己有。

如何認定侵佔罪,認定侵佔罪的標準是什麼?

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

一是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

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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