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斷是否構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可以從以下要件來判斷是否構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爲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這裏所說的強令是指明知違章並存在着很大的危險而仍然強迫下屬進行作業。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爲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
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九條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認定
在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時,應當注意區分重大責任事故和自然事故的界限。所謂自然事故,是指不依人的意志爲轉移的自然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雷電、暴風雨造成電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如果無人違章,純屬自然事故,不構成犯罪。
此外,也應當區分重大責任事故罪與技術事故的界限。所謂技術事故,是指由於技術手段或者設備條件所限而無法避免的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比如在生產和科學實驗中,總會因爲科技水平和設備條件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出現一些事故,造成一些損失,這不是犯罪問題,但是,如果憑藉現有的科技和設備條件,經過努力本來可以避免事故發生,由於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未能避免的,則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工人在發發現施工的行爲屬於違章行爲時,是可以拒絕施工的,此時若是複雜施工作業的領導者、調度者強令工人從事施工作業,那麼一旦由於強令施工行爲的存在,導致了人員傷亡或者是財產損失的情形發生,那麼強令他人施工的人,是極有可能會受到刑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