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徇私舞弊減刑罪法院如何判?
(一)徇私舞弊減刑罪法院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一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徇私舞弊減刑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二條第九項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僞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爲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僞造有關材料,導致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爲。
二、徇私舞弊減刑罪的犯罪構成
1、主體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2、主觀方面
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於徇私的動機。
3、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4、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爲。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行爲是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應當根據法律規定予以確認。徇私舞弊表現爲爲徇私情,行爲人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僞造條件等手段,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
司法職員在接到監獄提交上來的減刑請求時,是必須要認真審覈減刑申請書、認真查看減刑材料的,若是發現減刑理由不滿足要件,或者是提交的減刑材料不足,那麼是不得批准該減刑請求的。若是擅自批准不滿足條件的犯罪分子提出的減刑請求,那麼違規的司法職員有可能會被按照徇私舞弊減刑罪來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