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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退賠法規順序是怎樣的?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24W

非法集資退賠法規順序是怎樣的?

一、非法集資退賠法規順序是怎樣的?

依據《刑法》,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爲。

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單一犯罪客體(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屬於複雜客體,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集資詐騙罪也是當前高發的一種非法集資類犯罪,是我們進行打擊的重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於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非法集資罪的規定

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是指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衆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爲,是構成本罪的行爲實質所在。

非法集資罪例子

在現實生活中,對於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一般比較容易理解和識別。如某房地產公司因資金緊張,以宣稱將給與高額利息或其他回報的方式直接向公衆借款,就屬於比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爲。而對於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由於其形式多樣,並且經常花樣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對較難以被識別。如以發展會員、特許加盟店、專賣店、代理店等爲名,許諾以高額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出售返租產權式商鋪的名義,宣稱低風險高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支持生態環保、發展綠色產業、植樹造林等爲幌子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等等。對於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需要我們結合非法集資的基本法律特徵來加以識別。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行爲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發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也對此予以規定。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非法集資是一個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爲,應該嚴厲的打擊懲罰該行爲人,防止第二次實施同樣的行爲。作爲普通的公民,也應該時刻警惕,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不讓別有用心之人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