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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辯護人範圍規定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9.28K

刑事訴訟辯護人範圍規定

刑事訴訟辯護人是專門爲維護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權利的主體。刑事訴訟辯護人的範圍在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哪些人可以成爲刑事訴訟的辯護人?下面本站小編爲您解答。

刑事訴訟辯護人範圍:

肯定性範圍

1、律師、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人民團體推薦的人

其中注意第二點親友、監護人

否定性範圍

1、正在執行刑罰的人(即使主刑執行完畢,還有附加刑的,仍不得擔任,緩刑也不可以)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4、公檢法、國家安全、監獄的現職人員(注意需爲現職,此外不包括其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5、本院的陪審員(注意本院)

6、利害關係人

7、外國人

8、法官檢察官離職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

9、法官檢察官離職後,終身不得當原任職單位所辦理案件的辯護人

10、法官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其任職的案件中擔任辯護人(這裏基本上跟迴避類似)

瞭解刑事訴訟的辯護人的範圍對於犯罪嫌疑人和報告人是及其重要的,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避免因爲錯誤委託辯護人而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關於辯護人的權利和義務等你需要了解的可以訪問本站網站的專業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