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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妨害清算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怎麼樣的?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55W

一、我國刑法對妨害清算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怎麼樣的?

我國刑法對妨害清算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怎麼樣的?

妨害清算罪既遂的處罰是可以要可以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僞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妨害清算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有哪些?

妨害清算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主體爲正在進行清算的公司、企業,是單位犯罪,而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的人員,包括董事、監事、經理及一般工作人員均可成爲犯罪主體,是自然人犯罪。

2、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爲了逃避公司、企業債務,而職務侵佔罪的目的則是爲了非法佔有公司財產。

3、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業清算制度和債權人及其他人的利益,而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財產權及股東的利益。

4、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爲在公司、企業清算期間,隱匿財產、在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上虛僞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及其他人利益的行爲。職務侵佔罪則表現爲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爲。

綜合上面所說的,妨害清算罪就是屬於在對公司進行清算時,而公司對所提供的材料弄虛作假,這種行爲完全違反了我國公司法的管理規定,只要造成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失,那麼單位就會被判處罰金,而且對於單位的直接負責人就需要承擔該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