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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5W

一、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是:

1.前後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

2.前後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實施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再犯新罪;

4.前罪實施時已滿18週歲。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二、累犯成立的條件有什麼?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赫免以後,在一定的時間內又犯被判處一定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分爲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累犯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前罪和後罪有一個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後兩罪都是過失犯罪,不能構成累犯;

(2)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當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赫免以後五年之內。

三、犯罪的人重犯怎麼判刑?

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行完畢,在五年內又犯故意傷害罪的,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累犯成立時,必須滿足前罪與後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與後罪所判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免除處罰後的5年內。法律上規定,對於累犯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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