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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信用卡詐騙解釋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9W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信用卡詐騙解釋

信用卡的使用越來越普及,而關於信用卡的麻煩也接踵而來。其中,最爲嚴重的問題是信用卡詐騙。詐騙現象愈來愈多,爲了維護社會秩序,我國建立不少有關的法律來懲治信用卡詐騙犯罪分子。而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也給出了相應的解釋,以下便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信用卡詐騙解釋。

第一條複製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寫入磁條介質、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僞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177條第1款第(4)項規定的“僞造信用卡”,以僞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僞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177條第1款第(4)項規定的“僞造信用卡”,以僞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僞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177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1)僞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

(2)僞造的信用卡內存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僞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僞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177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僞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

(2)僞造的信用卡內存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僞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本條所稱“信用卡內存款餘額、透支額度”,以信用卡被僞造後髮卡行記錄的最高存款餘額、可透支額度計算。

第二條明知是僞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177條之一第1款第(1)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177條之一第1款第(2)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177條之一第1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1)明知是僞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的;

(2)明知是僞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0張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張以上的;

(4)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10張以上的;

(5)出售、購買、爲他人提供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10張以上的。

違揹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177條之一第1款第(3)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第三條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僞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不滿5張的,依照刑法第177條之一第2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卡5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177條之一第1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第四條爲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涉及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涉及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280條的規定,分別以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或其人員,爲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229條的規定,分別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使用僞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196條第1款第(3)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2)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3)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196條第2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爲。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1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爲,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225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225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196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單位犯本解釋第1條、第7條規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執行。

信用卡本來是爲了方便人們生活的設計,沒想到居然被不法分子鑽了空子,成爲一種詐騙工具。然而,相信在國家司法機關等的整治之下,那些信用卡詐騙者將會受到相應法律的追究,爲他們自己的不法行爲付出代價。另外,只要我們注意提防,分辨犯人的詭計,相信這類案件將會減少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