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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逃罪行爲犯還是結果犯?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65W

脫逃罪行爲犯還是結果犯?

一、脫逃罪行爲犯還是結果犯?

脫逃罪是行爲犯,行爲犯,指以危害行爲的完成作爲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爲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爲,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爲完備,犯罪即成爲既遂形態。

脫逃罪是依法被逮捕、關押的犯罪分子,爲逃避羈押或刑罰處罰,逃離監禁處所的行爲。按中國刑法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徵:

(1)犯罪主體是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服刑的罪犯以及被依法逮捕、關押的未決犯。

(2)侵犯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的管理秩序。

(3)主觀上出於故意。

(4)客觀上表現爲從監禁場所脫逃,或在押解途中脫逃。

二、在實踐中一般是如何正確認定脫逃罪的呢?

(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

對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進行拘留、逮捕、羈押、監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施加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強制措施,是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同犯罪作鬥爭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機關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必要環節。接受司法機關依法對其所採取羈押、監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須遵守的義務。如其不遵守義務而脫逃,就直接破壞了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活動。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逃離羈押、改造場所的行爲。

羈押場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應視爲監管場所範圍。行爲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脫逃與未使用暴力脫逃兩種,未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爲人尋找機會,創造條件,乘司法工作人員不備而逃跑。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爲人通過對司法工作人員施以毆打、捆綁等暴力行爲,或者威脅、恐嚇等脅迫行爲,而擺脫其監管控制。從人數上看,有單個人逃跑的,也有數人共同逃跑的。無論採取什麼形式脫逃,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脫逃的形式屬於量刑情節。但是,如果脫逃中犯有重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對於多數人集體脫逃的,應按共同犯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照本法與刑事訴訟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1、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決犯;

2、已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勞改機關服刑的已決犯。

只有上述兩種人才能成爲本罪主體。被行政拘留或勞動教養的人逃跑的,不構成本罪。 被錯抓、錯判的人,獨立實施脫逃行爲的,不構成本罪。但可以以參與其他人脫逃行爲的方式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

即行爲人脫逃的目的是爲了逃避羈押與刑罰的處罰。如果沒有逃避羈押或刑罰處罰的目的,則不構成犯罪。例如,犯人獲准回家辦理喪葬事宜,確實因故未能按時返回監獄,就不能視爲脫逃罪。

對於涉嫌逃脫的這些犯罪嫌疑人來說,並不一定只有逃脫成功了纔會構成逃脫罪,爲了能夠逃離羈押的地點,犯罪嫌疑人在逃離的過程當中做出的所有的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行爲都有可能已經構成了犯罪。因此,纔會認定爲逃脫罪是屬於行爲犯的,但無論是行爲判或者是結果犯,對量刑是沒有多大的影響的。

Tags:行爲犯 脫逃